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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放射性废水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26-04-15 11:04:23   

医院核放射性废水的排放需同时满足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总排放量的双重控制要求。对于受关注的碘-131废水,目前主要有“活度限值法”和“暂存衰变法”两种合规路径。

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控制指标/核素

排放限值

依据与备注

β放射性

≤ 10 Bq/L(日均值)

GB 18466-2005 

α放射性

≤ 1 Bq/L

GB 18466-2005

-131

≤ 10 Bq/L

或暂存180天;或每月总活度≤9E+6贝可

-99m

暂存30天以上

常用短半衰期核素,按标准要求衰变

微信截图_20260415110707.png

 

核心监管要求:双重控制

医院排放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浓度达标:废水在排放口监测的放射性活度浓度低于上述表格限值。

总量受控:对于碘-131等关键核素,即便浓度达标,每月的排放总活度也不能超过限额(9E+6贝可,约相当于8.5毫居里),防止“细水长流”式的累积污染。

暂存衰变(时间管控):常用且操作简单。将废水收集在衰变池中暂存180天(约20个半衰期)后,可直接排放。

应急处理技术:对于特殊情况,海南等地也在支持研发放射性废液深度快速净化技术,这提供了一种新的处理模式,但目前衰变池仍是通用和经济可靠的方式。

微信截图_20260415110645.png

适用范围与注意事项

与非放射性废水“分流”: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单独收集处理,严禁直接混入普通医疗废水或生活污水管网。

生活区与病区:如果医院职工宿舍等生活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则全部污水均需执行此放射性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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